我国的科技奖励制度

来源:中国电机工程学会  发布时间:2006-04-17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科技奖励制度成为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政策和制度。

1955年,国务院发布《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的暂行条例》,条例规定,一等奖奖金为1万元人民币。1957年1月,科学奖金进行了首次评审,有34项成果获1956年度奖。

1963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条例》,毛泽东为“发明证书”亲笔题字。截止到1966年5月,批准了发明奖励297项,其中包括“原子弹”、“氢弹”、“人工合成牛胰岛素”等重要成果。但由于左倾思想的危害,当时仅对获奖者颁发发明证书,未颁发奖章和奖金。

1978年,党中央召开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会上隆重奖励了7657项科技成果,标志着科技奖励制度的恢复。1985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标志着我国科技奖励体系基本完成。1994年又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50年来,国家共奖励重大科技成果2万项左右。仅1979年至1999年,国家奖励科技成果12582项,其中自然科学奖632项,技术发明奖2973项、国家科技进步奖8977项,相继有6万多人获得了国家科技奖励。20名外国公民获得了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在1999年实行了重大改革。朱镕基总理在这年的5月23日签署了国务院第265号令,发布实施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这标志着我国科技奖励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改革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更加完善,形成了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五大奖项,在推动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等方面更好地发挥科技奖励的杠杆作用。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除此之外,不再设奖。

另外,社会力量设奖也是我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组成部分,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境)内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第一批经科技部审批的有2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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